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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开放大学 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2022-03-31 11: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是全校师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实施综合治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目的:协调、推动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治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的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建设,完善组织监督考核机制,夯实末端落实,引导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关于调整议事机构的通知》宁职院党发﹝2019﹞62号以及相关文件,成立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院(校)长

副组长:全体副校级领导

员:各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

安全稳定领导小组联络员: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宣传统战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后勤服务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副校级领导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宣传统战部主要负责人。

与安全稳定工作相关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在具体专项工作方案中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内容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领,领导小组联络员分别负责各归口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推进督查。

第七条 各教学、教辅部门要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为成员。各教学教辅部门办公室为本部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部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学校机关各处室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校的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对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全稳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组织网络,加强安全稳定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安全稳定工作;

(四)落实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各部门签订《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责任书》、《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定期召开“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会”,分析研判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和综合治理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组织有关单位对全校师生进行法治教育和防火、防盗、防诈骗、毒品预防等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八)坚持严格的奖惩制度,坚决推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织开展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将归口管理部门及各二级单位履行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其领导班子全年工作考核范围,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落实“一票否决”。

 

(九)完成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布置的其他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任务。

第九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有效掌握全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学校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与考评,及时向校稳定与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按照校园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推动《维护校园政治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校园稳定工作,定期研判学校稳定形势,及时排查并调处矛盾纠纷,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外人员、学术团体在学校活动的管理,做好“法轮功”等邪教人员、非法传教人员、帮教对象和校园内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校园突发应急事件。

(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稳定与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开展安全宣传与教育,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效发挥安全基础设施的防范功能。

(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大学生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以及外来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完成校稳定与综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党委监察室、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学校及上级有关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辖区安全部门的联系,协调辖区安全部门同校内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二)围绕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四强化六提升”工程,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切实做好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统筹做好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四)做好群众信访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疏导化解,积极预防并协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落实校级领导干部“七进一交友”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并督促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六)制定、审核全校性规章制度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七)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统战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对重点教师实行“一人一策”帮扶转化;

(二)负责校内刊物、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的管理,杜绝不健康内容在校园内的传播;

(三)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为重点,深入推进“四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学校迎接、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相关活动。

(四)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校内各类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备案;负责形势政策和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审批;负责报告厅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负责学校各单位主办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的审核备案工作,保障新媒体宣传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六)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开展民族、宗教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做好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工作,杜绝邪教在校园的传播和扩散;

(七)会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抵御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

(八)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与实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及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加强各类安全警示工作,切实做好学生防宗教渗透、反邪教、反非法传销、防诈骗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评估,掌握学生自媒体动态、心理健康情况,防止出现不良信息和错误思潮,开展学生党支部书记骨干培养计划;

(三)负责做好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做好学生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调解和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重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帮扶转化工作,积极建设、申报“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试点高校;

(六)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服务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管,保障校内大型维修项目安全,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认真做好师生的生活服务和保障工作。做好食品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强化监管,确保校园饮食卫生安全、健康,杜绝食物中毒、重大疫情事件的发生;

(三)负责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校园内电网、水网、燃气网及相关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配电房、电机房、电梯等) ,确保各管网、设备的安全运行,密切关注各类极端天气变化,及时掌握各类灾情预测预报信息,做好人员、物资、场所等各项准备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较少灾害损失。

(四)对照《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做好对学生宿舍、教室等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做好校舍安全管理工作,严禁破坏性装潢、违章搭建、户外广告,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负责学校医务室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师生日常健康监测,普及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能力,定期开展健康普查、季节性传染病预防工作。

(六)做好物业、餐厅、绿化等外包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做好公寓、餐厅、景观水域等区域的防盗、防火、巡查、消防管理、防溺水设施维护等工作;规范校内商业网点、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负责,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学校治安、消防、交通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管理。

(七)做好学校公务车辆的使用、保养、维护工作,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学校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八)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消防、扫黑除恶、交通、治安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制定、执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扎实开展校园反颠覆、反渗透、打击暴力恐怖活动、防范宗教渗透等“六个一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扫黑除恶、防范电信诈骗等重点工作,坚决守好校园维护政治安全生命线;

(三)扎实做好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围绕消防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验室安全、校车安全、防校园欺凌、防电信诈骗、防溺水等内容,开展校园安全隐患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全力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安全。

(四)经常性开展消防能力、毒品预防、防电信诈骗等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深入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切实提升广大师生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维护高校安全稳定总体要求;

(五)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师生和学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积极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严防不法分子非法入侵校园,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协助公安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及邪教组织对校园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坚决防范和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地下讲经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天主教地下势力活动点等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打击散发宗教宣传品、传播暴恐音视频等行为;

(七)做好动态信息工作,收集影响社会与高校稳定的信息,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八)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内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做好设备的管理、维护、登记等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化学品的管理,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认真做好危废物品的处置;

(二)全面落实“三全育人”综合改革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校一特色”创建工作;

(三)负责统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三进”工作,严把学校课程、教材审核政治关,确保教材、课程科学、合理、合法,严格落实“高等学校国家安全教育公共基础课不少于1学分”的要求,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示范校、示范课创建、申报工作;

(三)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试卷安全及保密;监督各院系做好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四)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就业与合作交流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涉外工作安全、校企合作安全,严格落实外籍教师和留学生背景审查制度,从严加强涉外合作交流项目、资金、人员、活动的监管,严防美西方敌对势力“埋暗桩”“插钉子”等渗透行为;

(二)负责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程序规定,对涉外课程、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杜绝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发生;

(三)加强内部人员安全教育,做好公派出国人员的审批和报备工作,建立校内涉外人员档案,定期开展谈心谈话等工作,坚决防范和处置师生在境外各类公开场合发表错误言论;

(四)加强对校合作企业的审核把关;

(五)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网络规划管理,确保防火墙等基础设备全时段工作,负责学校中心服务器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络网站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二)做好校园网络运行维护、舆情监测,监管学校二级网站的维护,积极开展网络监管排查,及时跟进网络安全动态,定期更新病毒库,落实各项网络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抵御网络有害信息侵入,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安全

(三)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素养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师生健康教育和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核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材、教案使用,严把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政治关;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体育场馆管理,完善场馆管理制度,维护校内健身器材,建立特异体质和特定疾病学生台账,实施差异化体育教学,制定场馆应急机制,做好场馆大型活动的审批、报备、筹划、组织等各项工作,保障师生活动期间的安全;

(三)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做好学生矛盾化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严重心理危机个案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职责

(一)制定、执行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工作内容,对校内涉及思想政治内容工作进行审核,确保没有思政安全问题,持续加强师生思政教育工作,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课程思政的有机融合;

(二)实施院系党组织书记政治能力提升计划,积极组织申报“互联网+思政”示范高校,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校一特色”创建工作,积极参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领航计划、高校思政课课程群和名师工作室推进工作,定期举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培训、实践研修、集体备课和教学展示;

(三)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其他部门的职责:

(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从党风廉政建设与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相结合的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加强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察,参与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组织人事部负责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队伍质量攻坚计划;将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将校园安全稳定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教职工的考核体系,将师德师风作为年度考核重点,扎实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对重点、敏感人群建立人事档案,“一人一档”由专人负责,定期开展相关人员的审查、谈话工作;做好教职工节假日活动轨迹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定,严格财务审批,加强学校资金安全管理,避免发生经济安全问题;

(四)科技开发处负责学校及师生的各项发明专利、专著、论文等知识产权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负责学校科研项目审核和科创中心、工作室的审批和后续监督管理,评估研发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五)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内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校内资产进行盘点、登记,避免资产流失,做好库房等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负责招标管理工作,不发生安全责任事件;

(六)发展规划与质量建设办负责统筹规划学校长期发展与安全工作,确保安全与发展同谋划、同部署。

(七)重大项目建设办负责监督校内各项重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当中的安全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教育监督,审核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设计、施工等项目,及时向保卫处进行备案。

(八)教学督导室负责校内课堂、实践教学的监管工作,严格审查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涉及意识形态等敏感领域存在的问题,确保不发生政治领域安全问题;

(九)工会负责校内职工矛盾调解工作,抓好民调组织建设,认真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团委负责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全防范教育,认真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加强青年大学生团员活动阵地的建设与管理;特殊时期积极发挥团组织先进性,协助开展安全防范治理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学院、教辅部门有关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每学期召开1次安全稳定工作会,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履行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主体责任,组织落实本部门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做好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切实做好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传销等;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六)调解本部门内部或与本部门有关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的稳定;

(七)及时向学校与有关部门反映本部门内部治安情况,收集、上报师生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定期总结本部门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十)完成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工作。

机关各处(室)参照本条内容抓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按照群众自防自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政治稳定、治安保卫、民事调解、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组织网络,根据需要组建师生自防自治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类师生自防自治组织在所属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自防自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事纠纷调解组织应积极作好民调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的纠纷,要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应当认真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追捕的人犯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例会制度。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全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一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各种信息;遇有国内外重大事件或国家、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出台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收集信息,及时上报校领导或反馈到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工作情况,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有效。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比制度。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本规定、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要点和《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责任书》《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具体考核细则。

每年度学校年终考核前,各责任部门对照上述细则进行年度安全稳定工作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考核组,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账与实地查看等方法,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送交组织人事部等部门,作为各部门、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单位和个人考核业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奖惩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人员(含外包服务企业、非在编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严格责任追究,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为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安全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落实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且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部门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经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建议,报校党委、行政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七条 被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单位,学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被追究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行政责任的个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级。受到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校园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开放大学)

安全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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