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和谐、文明、平安校园,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指导协调,中层单位各负其责,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各项制度。
第三条 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稳定、国家安全、保密、反邪教、治安、危险物品管理、消防、交通、饮食、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
第四条 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杜绝政治敏感性问题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学校秩序良好;杜绝校园火灾事故、中毒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各单位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安全,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第六条 综合治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和部署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实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的人员构成为:
组 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
副组长:其他校领导
成 员:学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保卫处处长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完善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三)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组织对全年综合治理年终进行总结、考核、奖惩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学校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掌握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建议。
(三)负责起草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五)适时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灾害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中层单位是学校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与主体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不断推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逐级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岗位职责,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三)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内容,努力实现本单位安全无事故。
(四)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信息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防范突发事件和不安定事端发生。
(七)积极配合协助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做好本单位重点人的帮教和监管工作。
(九)做好本单位人员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每年召开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一次例会安排在开学初,主要讨论全年工作计划,对全校综治工作进行部署。第二次例会安排在七月上旬,主要是对上半年综合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做适当任务调整;讨论决定各责任单位提出的需要学校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三次例会安排在十二月中旬,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考评,提出奖励和处罚方案;讨论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讨论向党委常委会提交的议案和全校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内容。
第十条 全校工作会议。寒假前召开,由党政办组织,校党委书记、校长、相关校领导以及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受表彰的个人参加。总结工作,表彰先进,签订下年度责任书。
第十一条 中层工作会议。各中层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各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中层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是管理责任人,各工作岗位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责任范围。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校园公共区域由保卫处负责。建筑物内部的安全防范由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室外的安全防范责任以物业管理单位为主,室内的安全防范责任以使用单位为主。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经济处罚、校纪处分、法律制裁以及对当年各类评优、奖金、职称评定、职务提拨、工资晋级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学校保卫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是严厉查处偷盗、抢劫、持械斗殴、故意伤害等严重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产的案件。各单位要做好有关安全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卫部门要加强门卫管理和巡逻,控制校外闲杂人员和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充分发挥技术防范系统的作用,加强校园、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各单位要以节假日前后以及特殊时期为重点,对所辖各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对于防火防盗重点部位,要实行每日巡查,采取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值班守卫工作。全校师生员工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履行安全防范职责。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各责任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维护稳定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学生处、工会、团委、学生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自身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宣传教育的合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保卫档案;各类大型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对出租房屋和临时用工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各部门在工作小组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的作用;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综合治理积极分子的作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责任和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实行综合治理责任制。全校各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小组组长每年与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签订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各单位还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与下属科室、班级签订责任书,把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具体目标,落实到基层,以便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师生员工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二条 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各类重点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保卫队伍建设,按照核定编制加强保卫队伍的骨干力量,不断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按公安部和教育部的要求,配齐安全保卫的装备器材,关心保卫人员的有关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确保保卫队伍的稳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依据与程序。考核的依据为各单位的总结、工作资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测评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平时工作掌握情况。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评,报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奖励和处罚方案,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奖励规定。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或由学校综治领导小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治安防范、调解民事纠纷或解决内部矛盾、帮教工作、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 单位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个人。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有功的个人。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凡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校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不得评为本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不准晋级晋职。
第二十七条 处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领导、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系处级领导对当事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出现重大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纠纷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四)由于疏于管理和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或中毒事故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或存在的重大治安、火灾隐患等隐瞒不报,或对公安、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之不理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