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驻校的各单位和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循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 “分级负责、依靠群众”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网络,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第五条 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进课堂,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防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有保卫处处长兼任。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十条 学校确定为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单位、部门,应设岗位消防安全员,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具体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每学期主持召开至少一次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审批、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督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预算;
(四)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落实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保卫处组织实施落实。保卫处消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管理志愿(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受理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参与公安消防机构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做好技防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要求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十)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报保卫处备案;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岗位消防安全员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认真负责、学习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
(二)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
(三)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任何违反本岗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单位消防责任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五)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宿舍安全员制度;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
(四)保障学生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时,要在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由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征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同意,并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学校所属建筑物进行局部改(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协议)时,要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其消防经费由消防安全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实训中心、校医务室、学生食堂、体育场(馆)、报告厅、超市、培训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广播站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 图书馆、档案室、学生档案室、人事档案室、教学档案室等;
(四) 水、电、气等生活要害部门;
(五)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保管、使用部门;
(六) 计算机房、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
(七)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八) 基建、改建、扩建等施工现场;
(九) 其他人财物集中,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等消防重点单位或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举办大型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同时,将活动审批手续(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安全预案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对配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报保卫处,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及与消防工作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各一份备案。要求做到:
(一)学校保卫处参与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招标、验收。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不准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承包、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由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消防监控室不得移作他用,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的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用明火单位应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任何单位、人员都有责任为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提供协助。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消防设施及检测维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六章 消防监督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消防安全检查按检查主体划分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自查,由校保卫处组织的巡查,由学校及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督查以及多家组织的联合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六)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 防火巡查情况;
(十)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防火卷帘下是否因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实训中心、医务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指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等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条 存在火灾隐患但又不能及时消除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危险部位。
第四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 以及学校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校保卫处(部)建立消防档案外,各消防重点单位都要建立自己的消防档案。
第四十七条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及本单位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义务消防队员及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历年消防工作记录,火险、火灾的发生情况。
(四)本单位消防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员灭火训练的演习情况。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保卫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日常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十二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及检测和改造所需经费。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师生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宣传、教学、学生管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新生进行不低于2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实训课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一)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九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制定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
其中,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等活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部门、单位,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取消当年该部门、单位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责任人晋职晋级的资格。
对于任何个人(含学生)不遵守学校有关消防规定,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公共场所防火要点
一、学生宿舍防火
1、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不在床上燃烛看书、燃香熏蚊。
3、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丢烟头。
4、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违章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电器。
5、离开宿舍时,应关掉电器和电源开关。
6、不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宿舍内焚烧杂物。
7、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宿舍。
8、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9、爱护消防设施,对随意移动灭火器材和挪作他用的行为及时举报。
二、教室、实验室、办公室防火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2、使用仪器前,要认真检查电源、辅助仪器设备等情况。
3、学生做实验时,指导老师要关注学生的每一步骤实验,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试剂时,一定要求学生按照规程一丝不苟的操作,实验完毕后关闭电源、火源、气源、水源等。
4、用剩的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应送规定的安全地点存放。
5、爱护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三、礼堂、会议中心、会议室防火
1、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礼堂、会议中心、会议室。
2、不吸烟、不随地丢弃烟头、火种。
3、不使用明火照明,不乱拉电线。
4、爱护室内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四、树林、草坪防火
1、严禁在树林、草坪中吸烟。
2、禁止在树林、草坪中举行容易引起火灾的活动。
3、不要在草地上玩火或燃放烟花爆竹。
五、食堂防火
1、后堂操作间工作人员应定时定期清理排烟罩及烟道内的油污。
2、食堂人员在烹饪煎炸食物时,不能离人或做他事。
3、下班时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4、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消防设施挪作他用。
六、微机房(校园网络管理中心)防火
1、微机房的构造、装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规定,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不能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安装空调设备,使机房湿度保持在18-24摄氏度之间。此外,机房内的电源必须稳定,不管是否使用交流稳压器,使用者都要严格注意输入电压的变化情况,绝对不允许输入电压超过规定的运行范围。
2、微机房电气设备的安装及检查维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由正式电工进行操作,不得有乱拉乱接电线的现象。
3、微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汽油等;也不要将可燃物品堆放在微机附近如棉丝、纸张等。微机房禁止吸烟及随意动火。
4、微机房操作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通电运行时,要监护使用。检修微机时,必须先关闭电源,再进行作业。
5、微机房应配备足量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而不能采用清水、泡沫等使用时能造成污染的灭火器。同时要对微机操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
七、图书馆、档案室防火
1、图书馆、档案室所有办公场所和库房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识。
2、不得在图书馆、档案室内吸烟。
3、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现象,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者按照校内有关规定处理。
4、爱护室内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附件2: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火灾应急预案
一、校内火灾应急机构
1、“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发生火灾时的应急领导机构,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前,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火场扑救指挥部”。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是火场扑救总指挥,保卫处负责人是火场扑救副总指挥(校领导不在校出差等情况下,由保卫处处长担任总指挥)。
2、火场扑救指挥部的任务是:火场信息收集、通信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迅速召集校内义务消防员组织灭火等。
3、火场扑救指挥部下设: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
4、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后,火场扑救指挥部协助公安消防人员开展灭火行动。
二、校内火灾接警、报警程序
1、发现火情时,要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并准确说明火警地点、方位、起火部位、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类别及报警电话号码。
2、立即通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到场,或立即通知学校值班室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通知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到场。
3、派校卫队员(义务消防员)赶到火场切断电源、维持秩序;派校卫队员到校门口接应公安消防队进入火场。
4、在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前,组织校内义务消防员灭火、疏散引导周围群众、开展安全救护等工作。
三、初起火灾扑救程序和措施
1、查明情况
(1)起火部位、燃烧物的性质、火灾范围、火灾蔓延路线及发展方向。
(2)是否有人被困、查清被困人员数量和所处位置及最佳疏散通道。
(3)有无爆炸及毒性物质、查清数量、存放地点、存放形式及危险程度。
(4)查明贵重财物的数量、存放点及受火势威胁的程度,判断是否需要疏散和保护。
(5)起火建筑的结构、耐火等级,与毗邻建筑的距离,火场建筑有无倒塌危险,需要破拆的部位。
2、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物资
在查明火情后,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抢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和物资。
(6)寻找被困者:大声呼唤、深入(注意出入口的通道、走廊、门窗边、床上床下、墙角、柜橱、桌下、卫生间等隐秘处)。
(7)救援被困者:对神智清醒人员,指路自行脱离火场;对神智不清人员,带路脱离火场;对伤、病、残人员及儿童要背、抱、抬出火场;当正常通道被隔断时,要利用绳、梯等将人救出。
(8)因地制宜组织有可能被火势殃及的建筑物内的群众疏散。
(9)抢救贵重物资。
(10)选择好被救物资堆放点和消防车入场路线。
3、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灭火战术原则,合理使用“堵截包围、内外夹攻、上下合击、重点突破、片消灭”的灭火战术方法组织扑救。
四、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立即通知校医务室组成医疗救护小组,到火场附近救护受伤群众。
2、根据需要通知“120急救车”到火场附近待命。
五、警戒与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检查火场有无余火,有无再次发生火灾的隐患,周围建筑有无飘落的火种。
3、注意发现、保护起火点,尽可能保持火场燃烧后的原貌。
4、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小组,配合消防部门清查起火原因,核实火灾损失,写好火灾报告,并对事故提出查处意见。
5、做好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