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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6-08-15 16: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和来校的外单位车辆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必要时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 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应及时修复、更换。

第七条 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有斜坡的路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八条 凡进入校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确因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由保卫处负责检查、验收。

第十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等情况,确需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参加活动的车辆较多时,应会同保卫处确定停车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十一条 校内外各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将拖拉机、农用车或大型载重汽车驶入校园,确因教学或工程施工需要进入的,应事先经过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区的各类机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校内车辆(含教职工自备车)凭保卫处核发的《校园通行证》、《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无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区。

第十五条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后进出校门。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的车辆,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处,可以免于登记。

第十六条 定期进校经商营运的外来机动车辆,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十七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应服从校卫队员的管理,在指定停泊点停放。

第十八条 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押运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当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校卫队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划有中心实线路段行驶时不得越线行车,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

第二十二条 驻校基建工程队用于施工的机动车辆,在经保卫处审查、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后,应按指定道路进出,并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和交通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 5公里;

(二)校园道路限速15公里/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号;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驾驶车辆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六)禁止在校园内主干道任意停放;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区。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当靠近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在道路右侧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不得并排骑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骑车搭人。禁止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在有禁行标志的路段,必须下车推行。禁止机件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当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的路段应当走斑马线。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区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区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限速 10公里/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右侧人行通道出入或从道路右侧通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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